1. 於第七次修憲,廢止國民大會
2. 總統
(1) 人民直選,四年一任,連選得連任一次
(2) 為避免緊急危難或財政重大變故,可經行政院會議頒布緊急命令
→發布10天後,需要立法院的追認,若不同意就失效
(3) 副總統缺位→總統3個月內提候選人,立法院補選
總統副總統缺位→行政院長代行職權,並補選總統副總統
(4) 罷免案:
→1/4立委提議且2/3立委同意→才能夠提出
→1/2的人民投票,且過半數有效票同意罷免→罷免通過
(5) 彈劾案:
(a) 立法院提出:1/2以上提議,2/3以上決議
(b) 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→成立後被彈劾人解職
3. 行政院
(1) 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→辭職或出缺,由副院長代理
(2) 行政院長對立法院負責
→有責任提出施政方針、報告
→立委可以對院長以及部會首長行質詢權
(3) 覆議:行政院認為法案/預算案/條約案窒礙難行
經總統核可,決議送達行政院10天內,移請立法院覆議
立法院則須在15天內做出決議
(若遇休會:7日內集會,15日內決議)
若1/2以上決議維持原案,行政院長應接受
(4) 不信任案
(a) 1/3以上連署,提出行政院長不信任案
(提出72小時後,應在48小時內記名投票表決)
(b) 若超過1/2贊成,行政院長應於十日內辭職,總統得解散立法院
並應於60天內舉行立委選舉,確認後10天內開會,任期重算
(c) 若沒有通過→1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長提不信任案
4. 立法委員
(1) 一屆立委有113人,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
→直轄市、縣市:73人;平地及山地原住民:各3人
不分區及僑居外國國民:34人
(不分區由政黨票比例選出,5%以上有席次,婦女不得低於1/2)
(2) 領土變更案
→提案:1/4提議,3/4出席,3/4決議
→於半年後,投票複決,有效票過『選舉人總數的半數』
(3)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,非經立院許可,不得逮捕或拘禁
5. 司法院
(1) 大法官15人,其中有一個院長、一個副院長
→總統提名,立法院同意任命之,任期八年,不得連任
(2) 憲法法庭: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、政黨違憲解散事項
(3) 政黨違憲→政黨目的,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,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
補充: ※大法官的任命資格:(看過一下即可) (1)實任法官15年;(2)實任檢察官15年;(3)執行律師業務25年 (4)擔任專任教授12年以上,講授指定科目達8年,有專門著作 (5)曾任國際法庭法官,或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/比較法學研究 ,且有權威著作 (6)研究法學,富政治經驗,聲譽卓越者 ※大法官的職權→釋憲、憲法法庭 |
6. 考試院
(1) 負責:考試;公務人員的銓敘、保障、撫卹、退休
公務人員任免、考績、級俸、升遷、褒獎的法制事項
(2) 考試院院長、副院長、委員→由總統提名,立法院同意任命
補充:考試委員任期六年 |
7. 監察院
(1) 監察委員共29人,一人院長,一人副院長,任期六年
總統提名,立法院同意任命之
(2) 負責行使彈劾、糾舉、審計權
(3) 彈劾案:監察委員2人以上提議、9人以上審查及決定→才能提出
(4)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,獨立行使職權
補充: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權,是由『憲法法庭』執行 |
8. 待遇調整
立法委員的報酬或待遇,應由法律規定
9. 省縣自治
(1) 省設省政府,委員9人→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
(2) 省諮議會→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
(3) 工作內容:省承行政院之命,監督縣的自治事項
補充:省政府經精省後,職權大幅減少 |
10. 基本國策(13個子項、細節詳看全文,只列幾個可能考的)
※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,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研究發展
※保障婦女人格尊嚴、人身安全、消除性別歧視
※身心障礙者的保障、無障礙空間的建構
※重視社會福利工作→應優先編列預算
※保障退伍軍人的『就學就業就醫就養』
※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語言文化、保障其地位與政治參與
補充:全民健康保險的推行,是由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的 |
11. 兩岸關係
相關權利義務、事務處理→以法律特別規定
12. 憲法修正案
修正案提出:立法院1/4提議,3/4出席,3/4決議
修正案通過:半年後,選舉人投票複決→超過選舉總額半數通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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