憲法公布日期:民國36年1月1日
制定憲法的目的→鞏固國權,保障民權,奠定社會安寧,增進人民福利
總綱
(1) 中華民國為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國
(2) 主權屬於全國國民
人民的權利與義務
人民的權利(考試重點!) |
(1) 平等權:男女、宗教、種族、階級、黨派一律平等 (2) 自由權: →身體自由:除了現行犯的逮捕 →居住遷徙自由、言論出版自由、秘密通訊自由 →宗教信仰自由、集會結社自由 (3) 受益權: →生存、工作、財產、請願、訴願、訴訟、國民教育 (4) 參政權: →選舉、罷免、創制、複決、考試服公職 |
人民的義務(考試重點!) |
納稅、服兵役、接受國民教育 |
權利的限制(考試重點!) |
防止妨礙他人自由、避免緊急危難、維持 社會秩序,或增進公共利益 |
※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時
→逮捕機關:要將原因,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親友
→最晚於24小時內移送法院
→本人或他人得聲請該管法院,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
※總統以及五院的內容,因為更動相當大
內容詳見『憲法增修條文』,在此不多做贅述
基本國策(只節錄考點)
1. 國防:我國國防以『保衛國家安全,維護世界和平』為目的
2. 外交:獨立自主的精神,平等互惠的原則
3. 國民經濟: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:平均地權、節制資本、國計民生均足
4. 社會安全
→國家應予以人民適當工作,並制定保障勞工和農民的法律
→應設置社會保險、福利政策
5. 教育文化:國民受教育的機會,一律平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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